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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工作程序
2008-10-27 下午 04:34:55 本站原创 阅读: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3、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安全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5、检验用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检测厂房及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及相应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7、符合设置规划证明文件一份;
8、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检测厂房及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折叠成A4纸大小);
9、申请特殊检验的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其他材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要求提供)。
三、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3、有12名以上具有相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知识,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4、有严格完备的工作管理制度,有完整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已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6、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信息联网的设施;
7、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行车跑道和检验制动器的驻坡台,进、出停车场地标志标线明显,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影响公共交通;
8、检验厂房宽敞、明亮、防雨,通风照明设备完好,消防安全设备齐全,检测线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9、拥有申报所承担的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速度等必要的能够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10、申请取得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特殊检验相适应的2名以上高级技术人员和必要设备等条件。
四、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许可期限不包含法定的节假日、审查组现场审查的时间、受审查安检机构审查不合格进行纠正需要的时间(最长60天)和再次审查时间。
五、许可程序
1、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组建评审组。
3、评审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4、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内完成整改,并提交《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
5、对整改后的申请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再次完成评审。
6、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
7、5个工作日内拟定许可意见报部门负责人。
8、5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审批。
9、10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证照。
六、特殊检验资格的办理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规定执行。
七、换证
(一)申请到期换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3、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安全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5、检验用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检测厂房及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及相应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8、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检测厂房及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折叠成A4纸大小);
9、申请特殊检验换证的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其他材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要求提供)。
(二)办理程序与新申请相同。
八、变更(申请人名称、住所(不包括检测场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检验车型范围减少)
(一)被许可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3、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5、变更内容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
(二)书面审核
九、增项
申请增项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与新申请相同。
十、迁址
申请办理迁址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与新申请相同。
十一、证书补领
(一)被许可人申请补领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机构补领申请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3、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原件或残件;
5、证书丢失的,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丢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
(二)书面审核
十二、实施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与食品生产监管处,电话:0951-6038236、5069502
十三、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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