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工业产品申请宁夏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产品批量生产达3年以上,产品质量稳定合格,连续3年省级以上的质量监督检查均合格;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三)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自治区同类产品前列; (四)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居本行业前列;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产品已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或具有较强的出口竞争能力; (六)产品须严格按照采用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计量保证体系;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九)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消费者(用户)满意程度高。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申请宁夏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自治区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 (二)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三)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四)质量管理规范、科学有序; (五)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无公害相关标准,由法定检验机构提供检验报告; (六)产品在自治区内生产,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产品批量生产达3年以上; (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宁夏名牌产品称号: (一)无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的; (二)企业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营粗放、资源浪费、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法律法规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四)近3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为不合格产品的; (五)近3年内,出口商品经检验有不合格或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六)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