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技监局标发[1998]65号)。二、工作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进口机电产品的单位,在进口前向自治区局提出申请;2、申请时应提交: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自检报告;有关机电产品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原文及中文文本;国(境)外产品生产厂家或国家公认的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材料;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图片;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承办人员在进口单位提出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4、承办人在10日内,对是否进行备案以口头方式通知申请单位。(二)备案、发证1、经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填写进口机电产品备案申请表;2、符合要求的,由自治区局向申请单位发放《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