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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审批工作程序

2008-10-27 下午 04:40:46 本站原创 阅读: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十五号令)。
二、工作程序
(一)地方制修订计划
1、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市局于每年2月底前向自治区局申报地方标准制修订建议计划;
2、自治区局经汇总于年初协调后,每年3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二)地方标准制订
1、标准起草单位起草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
2、自治区局或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标准审查;
3、一般标准应组织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部门、单位专家会议审查;
4、等同、修改采用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标准可函审。
(三)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和备案
1、有关主管部门对起草单位报送的下列材料(各一式三份)进行审核:
a)地方标准报批稿;
b)标准编制说明;
c)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纪要;
d)地方标准报批表。
2、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材料送自治区局;
3、自治区局标准化处分管人员审核后,经处长同意后,送主管局长批准、发布,主办人员编号;
4、自治区局按照规定将地方标准正式文本等材料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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