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2001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函[1993]502号)二、工作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条件的企业向市、县局提出采标产品标志申请;2、企业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标准、地级市以上法定检验机构近期的检验报告、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近期连续三批出厂质量检验报告(或三个月,每月一次)、采标标志备案登记表各一式三份。3、县(市)局主管人员在企业提出申请后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4、主管人员收到申报材料后5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讲清理由,指导帮助企业完善材料。(二)审查1、县局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报市局;2、市局在5日内对申报材料审查完毕,合格的上报自治区局,不合格的退回县局并且讲清理由。(三)审核备案1、自治区局在5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手续;2、自治区局按照规定将备案材料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