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企业计量技术基础工作,提高企业素质,为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GB/T19022.1(ISO10012?1)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体系对企业计量工作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区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计量合格确认考核由市县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进行。采用评审员评审制度,考核合格的,由市、县计量行政部门颁发计量合格证书。 二企业计量合格确认由企业自愿申请。 三、计量合格考核内容: 1、计量管理; 2、计量检测设备; 3、计量检测数据管理; 4、实验室管理; 5、计量工作制度; 四、计量合格确认方法; 1、计量合格确认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计量合格确认评审标准”共五部分二十条进行考核评审 (见附表)。对每小项的评审,分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通过记“Y”,不通过记“N”。 2、带 * 号为重点项,共七项,任一带,号项目,不通过时评审不通过。 3、不带 * 号为一般项,若有三项以上 (含三项)不通过时,则评审不通过,当少于三项不通过时,在限定期限改进的,可不再组织评审,由承担评审单位确认后通过。 4、企业未建计量标准的,与此有关条文可免评。 五、计量合格证书可作为评价企业计量检测水平、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办理生产许可证等的依据。 六、计量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经复查合格的,换发新证。 七、组织考核发证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有效期内,至少组织监督检查一次,计量工作水平降低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 八、本办法颁发后,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型及乡镇工业企业计量工作规范 (宁标计发[1994]017号) 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零售商品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1995年 10月19日宁夏技术监督局颁布)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零售商品的销售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范。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 的食品、金银饰品等商品的计量。以容量、长度、面积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二、为保证商品计量负偏差在规定的范围内,销售商品时,必须选用计量器具的极限误并要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计量负偏差。 三、销售多种商品应以负偏差要求最严的价格档次或品种的商品为标准配备计量器具,即就高不就低。 四、凡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本《配备规范》配备计量器具,而造成计量负偏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按有意伪造计虽数据处理,没收计量器具并按《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处罚。 五、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六、为了便于商业企业和个体销售者合理配备计量器具,特制定以下零售商品计量器具配备规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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