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企业申请,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共有 家生产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经批审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现将获证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 获证企业应及时做好产品包装标识工作,必须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并按照统一要求印制;不得伪造、编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使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 特此公告。
附件:宁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获证企业名单(下载中心下载)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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